各市消防支队: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贯。《规定》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创新社会消防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为严格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组织消防监督人员学习《规定》,掌握《规定》及其配套法律文书、标准的要求。各地消防受理窗口要配备相关申报表格及示范文本,依法公示资质许可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审批时限及工作流程。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使社会单位知晓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及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要求,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了解《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责任,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依法规范开展。
二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全面开展正式资质和过渡期临时资质管理,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具备《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其中,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般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应当经省公安厅消防局考试合格。《规定》实施前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暂不具备申请正式资质条件,但符合原申请资质条件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机构视为取得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灭火器维修机构视为取得临时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仍在原许可区域和范围内从业。为满足市场需求,继续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发展专门从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过渡期内应当积极向正式资质转换。过渡管理期满后,未取得国家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或者我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三是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的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要积极引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加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要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执业行为,要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依法进行查处,并将违规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书面报告省公安厅消防局。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2014年5月26日